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35 期 5771-5772 頁
公告指定辦理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驗證項目為動力衝剪機械商品驗證業務 之受委託單位及期間
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依 據: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商品檢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 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二、本局依前揭規定,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 業務,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為機械類,驗證項目計動力衝剪機械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