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26 期
自即日廢止經濟部 96.11.15 經水字第 09604605460 號令
全文內容: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經水字第○九六○四六○五四 六○號令發布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 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如後附,其中水權登記收費標準因配 合預算執行,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餘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五日生效」之解釋,並自即日生效。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經水字第 09604605460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