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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 10420204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59 期 13977-139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水利法 第 54-1 條
旨:
經濟部公告自 104.03.30  起,委託(任)辦理蓄水範圍建造物開挖深度
未達一公尺之申請許可事項審核及准駁事項

主    旨:公告委託(任)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蓄水範圍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一
          公尺之申請許可事項審核及准駁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    據:一、水利法第 54 條之 1。
          二、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管理機關(構
              )受理第 1  項第 1  款之申請,該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 1  公尺者
              ,其審核及准駁,主管機關得委託管理機關(構)辦理。」。
          二、依前揭規定,本部自公告日起委託(任)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蓄
              水範圍建造物開挖深度未達一公尺之申請許可事項審核及准駁業務。
          三、委託(任)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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