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22 期 14-15 頁
有關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以作為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施 設計管理參考使用
主 旨:公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 公告事項:檢附「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內容詳如附件。 附 件: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 一、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雨水貯留利用相關規範之實施,增進 水資源利用,經濟部特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訂定建築 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據為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施設計及 維護管理之參考。 二、本建議值之適用範圍為將屋頂雨水貯留後利用於沖廁、景觀、澆灌、 灑水、洗車、街道或地板清洗等雜用水使用,其處理之水質建議值如 下表;屋頂集水外之其他雨水收集來源(如道路、地面及操場等)或 與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水混合回收再利用者,則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公告之「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辦理。 ┌──────────┬─────┬────┐ │ 水質項目 │ 單位 │ 限值 │ ├──────────┼─────┼────┤ │總大腸桿菌數 │CFU/100 Ml│<200 │ │(Total Coliforms) │ │ │ ├──────────┼─────┼────┤ │糞便大腸桿菌數 │CFU/100 Ml│<200 │ │(Fecal Coliforms) │ │ │ ├──────────┼─────┼────┤ │ 外觀 │ -- │無不舒適│ ├──────────┼─────┼────┤ │ 臭味 │ -- │無不舒適│ └──────────┴─────┴────┘ 三、雨水貯留利用設施設計及相關操作維護管理,請參照內政部「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相 關規定辦理。 四、為確保雨水貯留利用水之衛生安全,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抽驗用 水點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