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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 09620223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水利署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冬字第 22 期 14-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旨:
有關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以作為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施
設計管理參考使用
主    旨:公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
公告事項:檢附「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內容詳如附件。

附    件: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
          一、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雨水貯留利用相關規範之實施,增進
       水資源利用,經濟部特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訂定建築
       物雨水貯留利用之水質建議值,據為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施設計及
       維護管理之參考。
     二、本建議值之適用範圍為將屋頂雨水貯留後利用於沖廁、景觀、澆灌、
       灑水、洗車、街道或地板清洗等雜用水使用,其處理之水質建議值如
       下表;屋頂集水外之其他雨水收集來源(如道路、地面及操場等)或
       與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水混合回收再利用者,則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公告之「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辦理。
              ┌──────────┬─────┬────┐
              │      水質項目      │  單位    │  限值  │
              ├──────────┼─────┼────┤
              │總大腸桿菌數        │CFU/100 Ml│<200   │
              │(Total Coliforms) │          │        │
              ├──────────┼─────┼────┤
              │糞便大腸桿菌數      │CFU/100 Ml│<200   │
              │(Fecal Coliforms) │          │        │
              ├──────────┼─────┼────┤
              │        外觀        │    --    │無不舒適│
              ├──────────┼─────┼────┤
              │        臭味        │    --    │無不舒適│
              └──────────┴─────┴────┘
     三、雨水貯留利用設施設計及相關操作維護管理,請參照內政部「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相
       關規定辦理。
     四、為確保雨水貯留利用水之衛生安全,應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抽驗用
       水點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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