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為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採購機會,機關辦理政府採購者,應參酌「政府採購 法」有關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如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 採購等情形
項各款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並請轉知所屬單位,至紉公誼。 說 明: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 公告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二、中小企業於資金週轉不若大企業靈活;廠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時, 除考量自身能力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外,是否有足夠週轉資金作為 押標金或保證金,亦為影響其是否參與投標之重要因素。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招標,應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四、建請貴機關暨所屬單位考量中小企業資金運用需要,於辦理政府採購 時參酌上述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增 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正 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