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918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授企字第 09920390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為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採購機會,機關辦理政府採購者,應參酌「政府採購
法」有關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如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
採購等情形
          項各款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並請轉知所屬單位,至紉公誼。
說    明: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
              公告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二、中小企業於資金週轉不若大企業靈活;廠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時,
              除考量自身能力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外,是否有足夠週轉資金作為
              押標金或保證金,亦為影響其是否參與投標之重要因素。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招標,應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
                能者。
          四、建請貴機關暨所屬單位考量中小企業資金運用需要,於辦理政府採購
              時參酌上述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增
              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正    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    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