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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授中字第 11130114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20 條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得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5  條或其他依據訂定
管理事項 1  節

全文內容: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
          機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同條例第 4  條規定:「鄉
          (鎮、市)主管機關之權責為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
          與輔導」,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鄉(鎮、市)公用及公營
          事業屬自治事項,而公有零售市場即屬公法組織之公營事業,具有公營造
          物之性質,爰可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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