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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 097046027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06 期 17531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廢止 96.11.07 經工字第 09604605380  號令中部分關於臺北縣準用經濟
部主管法規有關直轄市規定之解釋
全文內容: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以經工字第○九六○四六○五三八
          ○號令發布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
          臺北縣準用部分之解釋。
註: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經工字第 09604605380
  號令,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
  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
  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於臺北縣準用部分,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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