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06 期 17531 頁
廢止 96.11.07 經工字第 09604605380 號令中部分關於臺北縣準用經濟 部主管法規有關直轄市規定之解釋
全文內容: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以經工字第○九六○四六○五三八 ○號令發布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 臺北縣準用部分之解釋。
1.依本筆資料,原經濟部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經工字第 09604605380 號令,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 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 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於臺北縣準用部分,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