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12 期 33363 頁
臺北縣準用經濟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 │ 法 規 名 稱 │ 條、項、款、目 │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第│ │ │三項 │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 │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 │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 │ └────────────────┴─────────────┘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97 年 6 月 5 日經工字第 09704602780 號令,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 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 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於臺北縣準用部分,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