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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工字第 09604605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12 期 33363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旨:
臺北縣準用經濟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表:┌────────────────┬─────────────┐
          │      法    規    名    稱      │      條、項、款、目      │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第│
          │                                │三項                      │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
          │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                          │
          ├────────────────┼─────────────┤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
          │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                          │
          └────────────────┴─────────────┘

註:
1.本筆資料,依據經濟部民國 97 年 6  月 5  日經工字第 09704602780
  號令,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
  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
  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於臺北縣準用部分,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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