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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發文字號: 經商 6字第 09602303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
公司法 第 18 條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
之補充意見
主    旨:貴會函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
          注意事項乙案,本司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貴委員會 96 年 1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14090  號函辦
              理。
          二、查公司法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業已公示上網,所有營業項目代碼及其定義內容均可至 http://gcis
              .nat.gov.tw/cod/index.html  網址查詢,至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
              單位所定資格條件,允屬招標單位權責,應由招標單位自行採計認定
              ,併為敘明。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企劃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
          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
          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福建省
          政府、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21  縣市
          政府、基隆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臺北縣議會、桃園縣議會、新竹縣議會
          、苗栗縣議會、臺中市議會、臺中縣議會、彰化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南
          投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臺南縣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
          議會、高雄縣議會、屏東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台東縣議會
          、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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