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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11204700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6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經濟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辦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經濟
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之相關業務,並
自 112.01.11~112.04.30  期間受理補貼申請案

主    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辦理「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經濟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之
          相關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生效及受理本補貼申請。
依    據:一、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辦法第 18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
              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一、旨揭業務之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業務項目與委託期間如下:
          (一)受託機構名稱: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二)所在地: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 303  號 4  樓。
          (三)委託業務項目:本補貼之受理申請、審核、通知補正、准駁、查核
                、撤銷或廢止、核撥或追回款項等行政處分及相關作業。
          (四)委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
                1 日。
          二、本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起至 112  年 4  月 30 日(星期日)23  時 59 分止。
          三、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申請網站:https://minimumwage.org.tw/
              ;申請時間依申請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受理申請時間,不予受理。
          四、本補貼對象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國內農業、服務業及
              受連帶影響之工業等事業,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投保單位,並有於 111  年 9  月至 10 月營業額衰退達 10% 以上
              等營運受疫情影響情形者,具體資格要件及補貼內容,請至本補貼申
              請網站詳閱補貼作業要點等相關資料。
          五、本補貼客服專線:(02)775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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