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37 期 26579 頁
公告自 103.09.01 起,委託交通部航港局辦理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 司登記及管理業務
主 旨:公告委託交通部航港局辦理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 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依 據: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自由貿易港區 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委託交通部航港局辦理所在地位於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內之本國公司及外國 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公司之公司登記及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