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業司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 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 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 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主管機 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據此,經 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此二要 件應同時存在,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 序,始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倘商業已為停業登記,自無營 業之情事,其與本款構成要件不符。另房屋是否有轉租情事,尚非本條款 之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