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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8020702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
旨: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
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
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
          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主管機
          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據此,經
          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此二要
          件應同時存在,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
          序,始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倘商業已為停業登記,自無營
          業之情事,其與本款構成要件不符。另房屋是否有轉租情事,尚非本條款
          之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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