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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702312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20、29、6、7 條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
意見程序
全文內容:按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及
          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辦理,凡符合上開規定之法定程式及要件者,
          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商業登記主
          管機關即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又依本法第 20 條規定,商業設
          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更之登
          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以,應以登記之商業負責人為通
          知處分陳述意見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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