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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700086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30 條
旨:
函示鄉(鎮、市)公所訂定關於零售市場管理之自治條例時,應依縣(市
)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修訂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鄉
          (鎮、市)自治事項,鄉(鎮、市)公所依法訂定之自治條例,於未廢止
          前仍有效;惟縣(市)主管機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相關規
          定後,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
          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因此,鄉(鎮、市)公所應依縣(市)主管機關
          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修訂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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