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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23483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 條
旨:
第一則
公有市場委外經營後,其零售市場內攤舖位之分租、轉租、轉讓、自治組
織、承租人管理、罰則,可否一併委由受託廠商辦理,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則
有關鄉(鎮、市)公所於授權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相關授權條款未經訂
定實施前,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自行經營及
處分公有市場之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則
全文內容:公有市場委外經營後,零售市場內攤舖位之分租、轉租、轉讓、自治組織
          、承租人管理、罰則等規定,得否一併委由受託廠商辦理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6  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第二則 
全文內容:「授權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之相關授權條款未經訂定實施前,本縣轄內
          公有市場之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鄉(鎮、
          市)公所可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自行經營
          及處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基於下位法規不得牴觸上位法規之原則,
          鄉(鎮、市)公所依法訂定之自治規則,於縣(市)主管機關未訂定相關
          規定(法律授權訂定)前仍有效,惟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相
          關規定後,其牴觸之部分無效,應依規定配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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