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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6001915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30 條
旨:
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各縣鄉(鎮、市)公所得否依地
方制度法制定有關市場委託經營管理之自治法規疑義
全文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鄉(
          鎮、市)自治事項,鄉(鎮、市)公所依法訂定之自治條例,於未廢止前
          仍有效;惟縣(市)主管機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授權訂定相關規定
          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基於法律授權之
          法規牴觸者,無效。因此,鄉(鎮、市)公所應依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之相關規定修訂其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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