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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3005691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7、31 條
旨:
主管機關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前段規定,處以負責人罰鍰
並令其停業者,應明定停業期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  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1 條前段規定,違反第 17 條第 1  項
          第 6  款者,處以負責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其停業。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要
          求,主管機關命令停業之處分,自應明定停業之期限,至於期限以多久為
          宜,因法並未明定,請依據個案違規情形,本諸權責自行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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