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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發文字號: 經加二建字第 09401010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63 期 7738-773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訂定「加工出口區出租土地興建建物繳交完工保證金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加工出口區出租土地興建建物繳交完工保證金作業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
          附「加工出口區出租土地興建建物繳交完工保證金作業要點」。

附    件:加工出口區出租土地興建建物繳交完工保證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7  日經加二建字
                                      第 09401010430  號令發布
          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善盡管理國有土地之責,確保區內土地出
              租供建築使用得以如期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投資人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租用區內土地興建廠房或建築物時
              ,應先經管理處同意,並提出完工保證金後始得動工興建。管理處依
              廠房或建築物工程進度分 3  期無息退還。
          三、有關完工保證金繳交方式及作業比照政府採購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
              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投資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本票或支
              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
              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
              證、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單等繳交。
          四、完工保證金於建築工程開工前,依工程造價按下列標準分段計算繳交
              :
          ┌────────────┬──────────┬──────┐
          │工程造價 A              │完工保證金 B=A ×%│    備註    │
          ├────────────┼──────────┼──────┤
          │3 億元以下 (含 3  億元) │        5 %        │            │
          ├────────────┼──────────┼──────┤
          │3 億元以上-5 億元      │        4 %        │            │
          ├────────────┼──────────┼──────┤
          │5 億元以上-10  億元    │        3 %        │            │
          ├────────────┼──────────┼──────┤
          │10  億元以上            │        2 %        │            │
          └────────────┴──────────┴──────┘
          五、區內事業承租土地自建廠房自用者,其完工保證金依第 4  點所訂標
              準減半繳交;惟與投資請准興建廠房租售者合建或於興建中變更起造
              人為投資請准興建廠房租售者,應依第 4  點所訂標準補繳完工保證
              金差額。
          六、完工保證金依下列建築工程進度及比例無息退還:
          ┌──────────┬──────────┬────────┐
          │    建築工程進度    │退還完工保證金之比例│      備註      │
          ├──────────┼──────────┼────────┤
          │二樓樓板完成勘驗    │        40  %      │                │
          ├──────────┼──────────┼────────┤
          │結構體完成勘驗      │        30  %      │                │
          ├──────────┼──────────┼────────┤
          │取得使用執照        │        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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