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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竹監秘字第 10700056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1 期 263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0 條
旨:
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修正實施原涉及管轄機關為竹苗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會者變更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主    旨: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業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
          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依據該法第三條及相關組織法規,相關法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原掌理事項涉及原管轄機關為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變更為本所,特此公告。
依    據: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第六款、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路人力字第一零五零一四
          三八零五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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