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68 期 10307 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 中心辦理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之業務,委託期間自 100.7.1 起至 103.6 .30 止
中心辦理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 依 據:一、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條。 二、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第三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6 月 30 日止。 二、委託對象: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中心。 三、委託事項: (一)辦理航空公司申請時間帶之協調事宜。 (二)監控時間帶使用情形並為相關處置。 (三)參與國際空運協會國際時間帶協調事務並陳報民用航空局。 (四)其他時間帶協調業務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