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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發文字號: 秘字第 09400021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55 期 20045-200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檔案法 第 17、18、26 條
旨:
訂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訂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附    件: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以下簡稱本臺) 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臺檔案 (以下簡稱申
              請應用檔案) 等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臺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並以案件為單位。有使用原
              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 (附件1) 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 (附
              件2) ,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臺,經審核後辦理。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行政資
              訊公開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臺得拒絕其申請。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 (附件3)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檔案應用申請,由本臺秘書室自申請書掛號日起 30 天內會業務單位
              依法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
              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起算。
          六、因檔案老舊不堪翻閱而無法提供應用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之
              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臺於必要時得拒絕申請,並應於審核時於
              審核表 (附件4) 上註記,俟完成檔案修護後再予開放應用。
          七、檔案應用申請,應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天內審
              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秘書室。
          八、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申請借調檔案原件時,應填具調案
              單並完成下列程序後,向秘書室提出申請。
           (一) 本臺人員借調之案件為該單位承辦業務時,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主
                管核准。
           (二) 本臺人員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會承辦業務主管核准。
           (三) 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應由業務單位依來函簽報本臺首長
                核准後填具調案單。
           (四) 本臺或他機關調案僅以請求閱覽提出申請時,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三
                款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 (附件5) 之日起 30 日內至本臺應用檔
              案,並預先與秘書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應出
              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
              相關證件,並出具切結書及填妥閱覽室使用登記表 (附件6) ,始得
              進入閱覽處所。
          十、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
              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 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 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
                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 (附件7) ,告知申請人。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
                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
                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其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檔案
                經點收後,申請人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三、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
                複製收費標準 (附件8) ,向本臺秘書室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
                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
                50  元整。
                前項之收費,檔案管理人員應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
                明文件交與申請人。
          十四、本臺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另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
                告週知。
          十五、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圖表:附件1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PDF
     附件2切結書.PDF
     附件3委任書.PDF
     附件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一式三聯).PDF
     附件5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表(一式三聯).PDF
     附件6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閱覽室使用登記簿.PDF
     附件7國立教育廣播電臺檔案應用簽收單.PDF
     附件8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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