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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600137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續編(二)(99年12月版)第 128-1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旨:
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
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
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
              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同條第 3  項並規定,第 1  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
              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即當事人得以該行政契約,向高等行政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
              關執行(各級行政法院 91 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研討結
              果參照)。
          二、又高等行政法院雖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惟僅限於強制執行之「實施」,債權人如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
              名義有異議者,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  項規定,仍由高等行
              政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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