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5 期
依據太空發展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自民國 112 年 1 月 7 日起 委託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辦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審查發射載 具之發射許可,訂定太空活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及研究國際太空法制 相關業務
主 旨:公告本會自公告日起,委託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辦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 具之登錄、審查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訂定太空活動之國際交流合作計畫 ,及研究國際太空法制相關業務。 依 據:一、太空發展法第 5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