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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法字第 11000178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國家發展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戶籍法 第 67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5 條
旨:
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
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方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

主    旨:有關貴部以唯一對應鍵值之方式提供教育領域當事人婚姻狀況、原住民身
          分註記等資料予教育部之適法性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9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3465 號函。
          二、查本件來函說明二(一)所述教育部擬將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教
              育領域「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唯一對應鍵值」(
              諒係指對應當事人之假名代碼)之兩項個人資料,先提供貴部據以比
              對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下之若干戶籍資料項目之個人資料,其
              後貴部僅併同「唯一對應鍵值」及上開戶籍資料等個人資料,提供予
              教育部乙節,本會意見說明如次:
          (一)貴部除應依戶籍法第 6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請提供
                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規定,審查本件教育部申請提供教
                師當事人與學生當事人多項戶籍資料之妥適性外,並應注意個人資
                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所稱比例
                原則之適用。
          (二)倘貴部認為教育部蒐集前開資料符合比例原則,貴部並以唯一對應
                鍵值方式加上若干戶籍資料提供予該部,則有關來函說明四前段所
                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一節,由於唯一對應鍵值仍可能透過
                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重新再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爰屬具有間接識別性之個人資料,尚非提供者處理後無從識別特定
                之當事人,而係以得間接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提供。
          三、另查本件來函說明二(二)、(三)所述教育部擬以唯一對應鍵值連
              結貴部戶籍資料及該部主管資料,進行內部資料處理及統計分析,再
              結合衛生福利主管資料,並進行跨部會統計分析等節,有關來函說明
              四中段及後段所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規定「資料
              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一節,本會意見說
              明如次:
          (一)按個資法第 16 條第 5  款所稱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重點在蒐集者(即取得公務機關所提供資料之一方)於統計成果發
                表時,依其呈現或揭露方式須已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始足保障
                當事人之權益。
          (二)本件來函說明二(二)所述教育部因尚在內部資料處理及統計分析
                ,非屬統計成果發表之階段,倘處理分析過程以「唯一對應鍵值」
                方式進行,僅係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一種措施,尚非為前開所稱「
                揭露」之情形;至來函說明二(三)所述教育部再將該等資料結合
                衛生福利主管資料進行跨部會統計分析,並產製及攜出統計結果,
                此階段是否已屬教育部成果發表且對外揭露之資料已達無從直接或
                間接識別特定當事人,因來文所述事實過於概括,尚需請貴部洽教
                育部及衛福部釐明後,始得判斷是否為前開條文所規定之情形。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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