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各機關進行法案及法規命令修正預告時,若涉及外國商會關切議題,請強 化外國商會通知,並考量提供 60 天之公眾諮詢期間
主 旨:有關各機關進行法案及法規命令預告時,請強化外國商會通知並副知本會 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9 日「國際經貿策略小組」第 10 次會 議之討論事項案由二決議(會議文號:行政院 103 年 11 月 19 日 院授經貿字第 10309034180 號函),以及鄧前政務委員振中 103 年 12 月 3 日召開 TPP/RCEP 自由化措施之影響評估工作第 4 次 小型討論會議指示辦理。 二、鄧前政務委員於上開會議指示,相較美國國內立法程序明訂至少 60 天草案預告期,我國現行規範草案預告至少 7 日之期間過短。因應 網路社會發展及國內公民參與之需求提升,請本會研議各機關主動提 早進行法案預告並加強公眾參與法規與政策制定。 三、查經濟部前於 103 年 7 月 2 日經授貿字第 10340018980 號函 ,檢送「與貿易相關法規踐行國際通知義務應注意事項」,請各機關 於研擬 TBT/SPS 與貿易相關之法律及法規命令過程,應全面落實通 知 WTO 並提供 60 日以上合理評論期間(詳附件)° 四、另查 103 年 1 月 15 日行政院政務會談針對本會「良好法規實務與 TPP、RCEP 」報告一案,院長曾指示本會就外國商會建言,加強督促 並協調各部會辦理法規國際調和工作。本會近期接獲外國商會反應, 其會員在臺經商涉及之法規包括農化、金融、零售、醫療、政府採購 、電信科技、旅遊觀光等,惟各機關研擬法案及法規命令時,常僅通 知本國公協會,未主動將外國商會納入通知名單,致其不及參與法規 修正之意見表達,影響在臺經商權益。 五、綜上,請貴機關進行法案及法規命令修正預告時,若涉及外國商會關 切議題,請將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等 外國商會納入通知名單;並考量研議參採說明三作法,提供 60 天日 上之公眾諮詢期間,以加強落實良好法規實務。 六、有關外國商會關切法規請見本會網站,http://www.ndc.gov.tw ,主 要業務 >法制協調 >外商建言及協調,點選各商會年度白皮書,併請 查參。 正 本: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 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台北市美國商會(含附件)、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含附件)、台北市日本 工商會(含附件)、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含附件)、黃副主任委員辦公 室(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