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61 期 32167 頁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第 3 項、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港埠檢疫規則第 18 條等規定,修正國際旅遊醫學整合性服務之委辦事項 、有效期間及委辦醫院名單
主 旨:修正本署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疾管七局字第一○○二一○○四五五 號公告「國際旅遊醫學整合性服務委辦醫院名單」,詳如附件。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 署授疾字第○九六○○○一○九八號公告。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三項及港埠檢疫規則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國際旅遊整合性服務有效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一 ○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委託辦理國際旅遊整合性服務之事項如下: (一)黃熱病疫苗、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之接種服務及發給國際預防接 種證明書。 (二)提供瘧疾預防藥品。 (三)提供其他特定疫苗接種及旅遊疾病預防與健康諮詢等旅遊醫學整合 性服務。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民國 100 年 6 月 27 日衛 署疾管七局字第 1002100455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民國 103 年 3 月 6 日疾管 檢字第 1032100087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