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90 期
環境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 範圍(基地)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事項,並自 113.05.14 生效
主 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 (基地)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本部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 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合稱受委託機關) 依「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核作業查核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各該園區所屬範圍(基地)(如附表)內之事業水污染防治 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 二、受委託機關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 相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 供審查意見,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 得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 年 10 月 31 日環署水字第 1 111144090 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