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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環境部
發文字號: 環部授研字第 11351007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1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環境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機動車輛污染檢驗測定機
構查核、輔導及審查業務,委託期間自 113.01.17  至 113.12.31

主    旨:公告本部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
          究測試中心辦理機動車輛污染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輔導及審查業務。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
              機構管理辦法第 24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部依法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理機動車輛污染檢驗測定
              機構查核、輔導及審查業務,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地址: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南七路 6  號
              ,電話:(04)781-1222。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國家環境研究院,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
              族路 3  段 260  號,電話:(03)49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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