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39 期
環境部公告廢止「龍港天然氣發電廠(含輸配電線路)興建計畫環境影響 說明書暨龍港工業園區開發計畫設置天然氣發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龍港天然氣發電廠(含輸配電線路)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暨龍港工業園區開發計畫設置天然氣發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 結論。 依 據:經濟部 112 年 11 月 17 日經授能字第 11200323330 號函檢附東○鋼 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112 年 10 月 23 日東鋼北管字第 112250 號函申請,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 定。 公告事項:一、「龍港天然氣發電廠(含輸配電線路)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暨龍 港工業園區開發計畫設置天然氣發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前經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通過,並於 96 年 11 月 22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60089389 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112 年 11 月 17 日經授能字 第 11200323330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112 年 10 月 23 日東鋼北管字第 1 12250 號函,經濟部未核發旨揭開發行為籌設許可,相關天然氣發電 廠之興建並未進行。 三、開發單位(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 處)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廢止「龍港天然氣發電廠 (含輸配電線路)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暨龍港工業園區開發計畫 設置天然氣發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 境影響評估追蹤及監督列管。 四、本部於 112 年 12 月 1 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龍港天然氣發電廠(含輸配電線路)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暨龍 港工業園區開發計畫設置天然氣發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所載 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 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 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 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前環保署 96 年 11 月 22 日環署綜字第 0960089389 號公告審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部,再由本部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