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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環境部
發文字號: 環部保字第 11213023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67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環境部公告廢止「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
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
依    據:交通部 112  年 6  月 26 日交總字第 1125008513 號函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台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部改制
              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並於 87 年 6  月 16 日以(87)環
              署綜字第 0036655  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112 年 6  月 26 日交總字第
              1125008513  號函說明確認本案業已確定不實施開發。
          三、開發單位(交通部鐵道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申請廢
              止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
              及監督列管。
          四、本部於 112  年 8  月 28 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實施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
              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
              督無法有效管理,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本部
              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7 年 6  月 16 日(87)環署綜字第 003
              6655  號公告之審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應自本處分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部,再由本部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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