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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 10780006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29 期 54148-5415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相關業務之受託
訓練機構,委託期間自 108.01.01  至 109.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委託附表所
          定訓練機構地區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依    據:一、本署辦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委託法源依據如附表。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類別及訓練機構詳如附表,辦理區域分
              為北、中、南三區,各區域涵蓋範圍如下:
          (一)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三)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四)東區或離島地區有訓練需求或其他特殊情況報經本署核備者,經認
                可之訓練機構得依需求辦理訓練。
          二、訓練機構辦理事項:辦理本署各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之開
              班作業、學員招生、資格初審、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
              學意見彙整、配合本署辦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
              維護等事宜。
相關圖表: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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