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001 期 136 頁
公告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委託附表所 定訓練機構分區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 依 據:一、本署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之委託法源依據如附表。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環保人員證照訓練類別及訓練機構詳如附表,辦理區域分為北、中、 南三區,各區域涵蓋範圍如下: (一)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三)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四)東區或離島地區有訓練需求或其他特殊情況報經本署核備者,經認 可之訓練機構得依需求辦理訓練。 二、訓練機構辦理事項:辦理本署各類環保人員證照訓練之開班作業、學 員招生、資格審核、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評量、配 合本署辦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等訓練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