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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 1038000027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001 期 13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4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 條
旨:
公告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委託附表所
          定訓練機構分區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相關業務。
依    據:一、本署辦理環保人員證照訓練之委託法源依據如附表。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環保人員證照訓練類別及訓練機構詳如附表,辦理區域分為北、中、
              南三區,各區域涵蓋範圍如下:
          (一)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三)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四)東區或離島地區有訓練需求或其他特殊情況報經本署核備者,經認
                可之訓練機構得依需求辦理訓練。
          二、訓練機構辦理事項:辦理本署各類環保人員證照訓練之開班作業、學
              員招生、資格審核、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評量、配
              合本署辦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等訓練事宜
              。
相關圖表: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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