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37 期 34688-34691 頁
公告指定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之訓練機構及相關委託訓練 辦理事項、委託期間
主 旨:公告本署 98-99 年度委託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機構。 依 據:一、本署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之法源依據如附表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環保專業證照訓練類別詳如附表一。 二、辦理本署 98-99 年度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之訓練機構名 冊詳如附表二,認可辦理區域分為北、中、南三區,區域涵蓋範圍如 下: (一)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三)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四)東部或離島地區依地區需求,由本署個案辦理訓練機構之申請認可 。 三、訓練機構辦理事項:辦理本署 13 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開班作業、學 員招生、資格審核、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評量、配 合本署辦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等訓練事宜 。 四、委託期限:自契約簽訂完成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8 年 2 月 2 日環署訓字第 0980009542 號公告,修正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