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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 09700963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237 期 34688-346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4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14、9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8 條
旨:
公告指定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之訓練機構及相關委託訓練
辦理事項、委託期間

主  旨:公告本署 98-99  年度委託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機構。
依  據:一、本署辦理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之法源依據如附表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環保專業證照訓練類別詳如附表一。
          二、辦理本署 98-99  年度各類環保專責(技術)人員訓練之訓練機構名
              冊詳如附表二,認可辦理區域分為北、中、南三區,區域涵蓋範圍如
              下:
          (一)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三)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四)東部或離島地區依地區需求,由本署個案辦理訓練機構之申請認可
                。
          三、訓練機構辦理事項:辦理本署 13 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開班作業、學
              員招生、資格審核、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評量、配
              合本署辦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等訓練事宜
              。
          四、委託期限:自契約簽訂完成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8 年 2  月 2  日環署訓字第
  0980009542  號公告,修正附表一及附表二。
相關圖表:附表一環保專業證照訓練類別及法源依據.PDF
     附表二98~99年度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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