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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 09700187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48 期 909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3 條
旨:
辦理 97 年度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之受委託機構、
期限等相關公告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 97 年度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委託辦理機
          構。
依  據: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暨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11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 97 年度「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委託辦
              理機構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處訓練所」。
          二、辦理事項:辦理該項訓練之開班作業、學員招生、資格審核、師資延
              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評量、配合本署辦理測驗作業、年度
              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等訓練事宜。
          三、委託期限:自契約簽訂完成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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