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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訓字第 09601006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 期 181-1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4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19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8 條
旨:
委託辦理環保專業證照訓練之機構名冊
主    旨:公告本署 97 年度 13 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名冊。
依    據:一、本署 13 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委託機構辦理之法源依據分類明列如附
              表一。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一、本署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包含「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
              專責人員」、「廢棄物清除、處理、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毒性化
              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專業技術人
              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汽機車行車型態
              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汽油
              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人員」、「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
              檢查人員」及「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等 13 類訓練。
          二、本署 97 年度 13 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名冊詳如附表二
              ,其中,認可辦理區域分為北、中、南三區,區域涵蓋範圍如下:
          (一)北部地區:新竹縣市以北至宜蘭縣。
          (二)中部地區:苗栗縣以南至雲林縣。
          (三)南部地區:嘉義縣市以南至屏東縣。
          (四)東部或離島地區得依地區需求,另行考量訓練機構之申請認可。
          三、辦理事項:辦理本署 13 類環保專業證照訓練開班作業、學員招生、
              資格審核、師資延聘、訓練課程、出勤考核、教學評量、配合本署辦
              理測驗作業、年度成果報告提送及訓練教材勘修等訓練事宜。
          四、委託期限:自契約簽訂完成日起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
相關圖表:附表一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委託機構辦理之法源依據.PDF
     附表二97年度環保專業證照訓練委託辦理機構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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