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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33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3 條
旨:
有關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其性質係屬任務
編組而非「行政機關」

全文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設置之縣(市)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其性質係屬任務編組而非「行政機關」,故無省縣自治法四十
          二條第二項之適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10  年 2  月 4  日環署綜字
  第 110100821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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