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有關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其性質係屬任務 編組而非「行政機關」
全文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設置之縣(市)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其性質係屬任務編組而非「行政機關」,故無省縣自治法四十 二條第二項之適用。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10 年 2 月 4 日環署綜字 第 110100821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