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72 期
公告廢止「傑○爾國際高爾夫球場(計畫變更)環境說明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傑○爾國際高爾夫球場(計畫變更)環境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教育部 110 年 5 月 31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18841 號函檢附臺東縣 政府 110 年 5 月 25 日府教體字第 1100077453 號函申請,暨行政程 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 公告事項:一、「傑○爾國際高爾夫球場(計畫變更)環境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 過,於 83 年 11 月 22 日以(83)環署綜字第 45187 號函送審查 結論在案。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於 110 年 5 月 31 日以臺 教授體字第 1100018841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臺東縣政府)110 年 5 月 25 日府教體字第 1100077453 號函,「傑○爾國際高爾夫球場」 經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101 年 3 月 27 日以體委設字第 10100 08743 號函廢止籌設(設立)許可,爰開發單位表示本案不繼續實施 開發行為。 三、開發單位(臺東縣政府)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申請廢止 本案環境說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及監督列管 。 四、本署於 110 年 9 月 3 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原環境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 ,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 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 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本署 83 年 11 月 22 日(83)環署綜字第 45187 號函送之審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