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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1011188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63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公告廢止「三芝北投公路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三芝北投公路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依    據:依據交通部 110  年 5  月 12 日交總字第 1105004882 號函暨行政程序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三芝北投公路規劃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
              92  年 9  月 16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20067045 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
              。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110 年 5  月 12 日交總字第
              1105004882  號函說明確認本案業已確定不實施開發。
          三、開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申
              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
              追蹤及監督列管。
          四、本署於 110  年 8  月 13 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實施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
              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
              督無法有效管理,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本署
              92  年 9  月 16 日環署綜字第 0920067045 號公告之審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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