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157 期
公告廢止「第五輕油裂解工場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第五輕油裂解工場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論。 依 據:經濟部 110 年 7 月 29 日經授營字第 11020365920 號函檢附台○○ 油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7 月 26 日油環保發字第 11002050670 號函 申請,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第五輕油裂解工場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前經本署於 77 年 9 月 8 日以(77)環署綜字第 19054 號函送審查結論予經濟部在案 。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110 年 7 月 29 日經授 營字第 11020365920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台○○油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7 月 26 日油環保發字第 11002050670 號函,開發單位表 示「高雄煉油總廠已停止生產,該公司評估『第五輕油裂解工場計畫 』已無繼續實施必要,爰申請廢止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三、開發單位(台○○油股份有限公司)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 估追蹤及監督列管。 四、本署於 110 年 8 月 13 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原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 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 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 負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 止本署 77 年 9 月 8 日以(77)環署綜字第 19054 號函送之審 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