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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1010502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8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公告廢止「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所領台濟採字第五一七三號大理石礦
區申請核定及變更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所領台濟採字第五一七三號大理石礦
          區申請核定及變更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3  月 5  日建○礦字第 11002  號函、
          經濟部 110  年 3  月 10 日經授務字第 11020101050  號函暨行政程序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所領台濟採字第五一七三號大理石礦區申
              請核定及變更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於
              92  年 6  月 13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20042684 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依經濟部 110  年 3  月 10 日經授務字第 11020101050  號函說明
              ,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領礦業權經該部以 109  年 10 月 13 日
              經授務字第 10920107740  號行政處分書廢止礦業權之核准,並以
              110 年 1  月 18 日經授務字第 11020100370  號函完成礦業權消滅
              登記,及以 110  年 1  月 22 日經授務字第 11020100470  號函廢
              止原核定使用之礦業用地。
          三、開發單位(建○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
              監督列管。
          四、本署於 110  年 4  月 19 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實施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
              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
              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
              境負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廢止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綜字第 0920042684 號公告之審查
              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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