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50 期
公告廢止「禮樂電廠氣渦輪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禮樂電廠氣渦輪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經濟部 110 年 2 月 23 日經營字第 11002602170 號函檢附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1 月 29 日電環字第 1098065263 號函申請,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禮樂電廠氣渦輪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 並於 88 年 12 月 18 日以(88)環署綜字第 0082869 號公告審查 結論。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110 年 2 月 23 日經營 字第 11002602170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1 月 29 日電環字第 1098065263 號函,「禮樂電廠氣渦輪 機發電計畫」已於 90 年 5 月 9 日奉行政院准予停辦,經開發單 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評估已無開發之必要,且未曾向經 濟部提出電業籌設許可(開發許可)申請。 三、開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 追蹤及監督列管。 四、本署於 110 年 3 月 8 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 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 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 負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 止本署 88 年 12 月 18 日(88)環署綜字第 0082869 號公告之審 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