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47 期
公告廢止「台中發電廠氣渦輪機增設汽輪機發電計畫環境說明書」審查結 論
主 旨:公告廢止「台中發電廠氣渦輪機增設汽輪機發電計畫環境說明書」審查結 論。 依 據:經濟部 110 年 2 月 23 日經營字第 11002602170 號函檢附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1 月 29 日電環字第 1098065263 號函申請,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台中發電廠氣渦輪機增設汽輪機發電計畫環境說明書」前經本署審 查通過,於 83 年 3 月 24 日以(83)環署綜字第 02591 號函送 審查結論。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110 年 2 月 23 日經營字第 11002602170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 公司)110 年 1 月 29 日電環字第 1098065263 號函,開發計畫現 經台電公司重新評估已無開發之必要,且未曾向經濟部提出電業籌設 許可(開發許可)申請,台電公司爰檢具不開發理由,提出申請廢止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三、本署於 110 年 3 月 5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確認無環境 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 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及追蹤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污染總量等 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本署 83 年 3 月 24 日(83)環署綜字第 02591 號函。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