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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1010169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7 卷 31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公告廢止「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崗山地方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
說明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崗山地方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
          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經濟部 110  年 1  月 5  日經授務字第 11020100080  號函檢附環球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 12 月 29 日(109) 環泥總字第 179  號函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崗山地方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說明
              書」經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審查有條件通過,並於 85 年 4  月
              16  日以八五環南字第 286  號函送審查結論,另於 85 年 5  月
              10  日以八五環南字第 26713  號函更正審查結論部分文字。
          二、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 110  年 1  月 5  日以經授務字第
              11020100080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 12
              月 29 日(109) 環泥總字第 179  號函,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
              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及監督列管。
          三、本案經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廢止開發行為許可,本署
              於 110  年 1  月 29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確認已不繼續實
              施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
              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
              督無法有效管理,亦影響後續其他開發計畫正確評估周邊環境容受力
              、影響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第 4  款規定廢止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85 年 4  月 16 日八五環
              南字第 286  號函送審查結論暨 85 年 5  月 10 日八五環南字第 2
              6713  號函更正審查結論部分文字。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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