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20 期
公告廢止「臺○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臺○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變 更內容對照表」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臺○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臺○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變 更內容對照表」審查結論。 依 據:臺東縣政府 109 年 5 月 11 日府建管字第 1090086187 號函檢附統○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 4 月 24 日統合字第 10904011 號函申請, 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臺○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審查有條 件通過,於 88 年 6 月 11 日以八八環一字第 30960 號函送審查 結論,又「臺○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經臺東縣政 府於 103 年 11 月 3 日以府授環水字第 1030028292B 號公告審 查結論,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 結論執行。 二、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於 109 年 5 月 11 日以府建管 字第 1090086187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 4 月 24 日統合字第 10904011 號函,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結論。 三、本案經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廢止開發行為許可,本署 於 109 年 6 月 8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確認無原環境影 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已發生 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 管理,亦影響後續其他開發計畫正確評估周邊環境容受力、影響國土 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 定廢止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88 年 6 月 11 日八八環一字第 3 0960 號函送審查結論暨臺東縣政府 103 年 11 月 3 日府授環水 字第 1030028292B 號公告審查結論。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