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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900020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8 期 1577-15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公告廢止「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結論。
依    據:交通部 108  年 11 月 27 日交總字第 1085015565 號函檢附屏東縣政府
          108 年 9  月 30 日屏府交運字第 10874500800  號函申請,暨行政程序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
              審查通過,於 88 年 3  月 10 日以(88)環署綜字第 0014631  號
              公告審查結論。
          二、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以交總字第 1
              085015565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屏東縣政府 108  年 9  月 30 日屏府
              交運字第 10874500800  號函,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
              論。
          三、本案經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廢止開發行為許可,本署
              於 108  年 12 月 23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確認已不繼續實
              施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
              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
              督無法有效管理,亦影響後續其他開發計畫正確評估周邊環境容受力
              、影響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第 4  款規定廢止 88 年 3  月 10 日(88)環署綜字第 0014631
              號審查結論公告。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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