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8 期 1577-1578 頁
公告廢止「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結論。 依 據:交通部 108 年 11 月 27 日交總字第 1085015565 號函檢附屏東縣政府 108 年 9 月 30 日屏府交運字第 10874500800 號函申請,暨行政程序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屏東縣政府琉球直昇機飛行場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 審查通過,於 88 年 3 月 10 日以(88)環署綜字第 0014631 號 公告審查結論。 二、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以交總字第 1 085015565 號函檢附開發單位屏東縣政府 108 年 9 月 30 日屏府 交運字第 10874500800 號函,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 論。 三、本案經開發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廢止開發行為許可,本署 於 108 年 12 月 23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確認已不繼續實 施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 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 督無法有效管理,亦影響後續其他開發計畫正確評估周邊環境容受力 、影響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第 4 款規定廢止 88 年 3 月 10 日(88)環署綜字第 0014631 號審查結論公告。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