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止「春地高爾夫球場環境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3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80017326 號函暨行政程序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春地高爾夫球場環境說明書」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施前經本署審
查通過,本署於 79 年 10 月 8 日以(79)環署綜字第 34872 號
函送審查結論至教育部在案。
二、本案未依規定於籌設期間內完成開發,經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91
年 12 月 31 日以體委設字第 09100238873 號函廢止球場籌設(設
立)許可,開發單位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爰申請廢止「春地高爾夫
球場環境說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及監督列
管。
三、本署於 108 年 6 月 17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原環境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原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
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響
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污
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 79 年
10 月 8 日(79)環署綜字第 34872 號函「春地高爾夫球場環境
說明書」審查結論。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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