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17 期 29176 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止「布袋港水泥儲庫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布袋港水泥儲庫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交通部 107 年 3 月 21 日交總字第 1075003367 號函及 107 年 4 月 26 日交總字第 1073800071 號函申請,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布袋港水泥儲庫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 89 年 10 月 25 日(89)環署綜字第 0063004 號公告審查結論。 二、依交通部 107 年 4 月 26 日函說明內容略以:「…本部航港局自 104 年起陸續辦理水泥圓庫機電設施報廢作業,水泥圓庫未來將提供 其它設施改建利用。上開內容業已納入『國內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 畫(106-110 年)』,並經本部報奉行政院 105 年 11 月 21 日院 臺交字第 1050095097 號函核定在案,爰布袋港水泥儲庫興建計畫確 已廢止不再開發。」開發單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解 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列管。 三、本署於 107 年 6 月 1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水 泥儲庫已停止營運,未有繼續實施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 。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 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 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 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 89 年 10 月 25 日(89)環署綜 字第 0063004 號公告審查結論。 四、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文到之翌日起 30 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署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89)環署 綜字第 0063004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