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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700106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6 期 67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止「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原『彰化人纖專業工
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原『彰化人纖專業工業區開發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依    據:經濟部 107  年 1  月 4  日經授工字第 10600755110  號函暨行政程序
          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彰化人纖專業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署審查
              通過,並於 87 年 9  月 7  日以(87)環署綜字第 0058370  號公
              告審查結論在案,嗣後開發單位由台灣人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
              彰化縣政府,案名變更為「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並經本署 99 年 8  月 24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90076919 號公告
              修正審查結論。本案前經經濟部 87 年 9  月 16 日同意編定為工業
              區,後續因地方民眾及環保團體對本案之開發仍存有重大歧異,彰化
              縣政府為尊重地方及因應彰化縣產業發展政策調整,故不繼續實施開
              發行為,爰經濟部於 106  年 7  月 14 日以經授工字第 106204142
              01  號函原則同意廢止「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原核定設置,及彰化
              縣政府於 106  年 12 月 14 日以府建產字第 1060426184A  號公告
              廢止「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
          二、本署於 107  年 1  月 19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原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
              發生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
              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
              境負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廢止 87 年 9  月 7  日(87)環署綜字第 0058370  號審查結論公
              告及 99 年 8  月 24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76919 號修正審查結論公
              告。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87 年 9  月 7  日(87)環署
  綜字第 0058370  號公告,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9 年 8  月 24 日環署綜字第
  0990076919  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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