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30 期 34184 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廢止「恆春熱帶植物園暨墾丁森林遊樂區整建計畫 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恆春熱帶植物園暨墾丁森林遊樂區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結論。 依 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 年 5 月 19 日農秘字第 1060218370 號函及墾 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106 年 5 月 2 日墾企字第 1060003310 號函,函 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106 年 4 月 25 日農林試秘字第 106 2201513 號函申請,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恆春熱帶植物園暨墾丁森林遊樂區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 本署審查通過,於 97 年 5 月 8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70034266C 號公告審查結論,續奉行政院同意停止辦理,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 本署於 104 年 2 月 5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40011103 號公告增列 審查結論在案。 二、開發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 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列管。 三、本署於 106 年 6 月 20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認定,確認無 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 變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 境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 荷及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 97 年 5 月 8 日環署綜字第 0970034266C 號審查結論公告,及 104 年 2 月 5 日環署綜字第 1040011103 號增列審查結論公告。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7 年 5 月 8 日環署綜字第 0970034266C 號公告,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2 月 5 日環署綜字 第 1040011103 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