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182 期 40664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等規定,公告廢止「澎湖觀音亭休閒 渡假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主 旨:公告廢止「澎湖觀音亭休閒渡假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 論。 依 據:交通部觀光局 105 年 7 月 12 日觀處字第 1050200198 號申請函暨行 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澎湖觀音亭休閒渡假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署審 查通過,於 89 年 11 月 3 日以(89)環署綜字第 67472 號公告 審查結論在案。 二、本案開發單位(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於 105 年 7 月 12 日以觀處字第 10502 00198 號函本署,申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三、本署於 105 年 8 月 1 日邀請相關機關赴現場勘查,經開發單位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本案無核發許可程序,現場勘查亦確認無原 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 更,如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 影響評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 及污染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 8 9 年 11 月 13 日(89)環署綜字第 67472 號公告審查結論。 四、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